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岳明静)有多年中介经历的李某沾染赌博恶习,离职后竟利用原供职公司和另外一家中介管理上的漏洞,诱骗购房人将90万元首付款汇至个人账户后挥霍。近日,青浦区法院判令两家中介分别赔偿原告18万元。
【案情回放】
李某曾是尚佳房产门店的业务员,于2010年6月离职。此时,李某整天寻思如何快速捞钱,经常待在尚佳门店内寻找机会,最终将目标锁定在曾光顾过门店的王某夫妇身上。
伪造好房产证等材料后,李某联系王某,谎称有了新房源。领着王某看房后,李某便装模作样地让价几万元。之后,他带着王某夫妇去了尚佳的门店,拿出空白的盖有尚佳公章的居间协议,填好基本信息后,让王某签字。同时,王某将2万元意向金交给李某,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
2天后,李某将有“房东”签名的居间协议给了王某,还收取了8万元意向金,并让其准备剩余首付款80万元。不过,尚佳办理网签需要公司审核。于是,李某拿着准备好的房产证、“房东”和王某夫妇的身份证,找到相熟的信誉房产门店负责人曾某,表示自己搞定了一套房子的买卖,要在信誉房产办个网签。曾某并不是第一次帮忙,看看材料都在,就把手续办了,并打印好正式合同给李某。
交完首付款后,王某夫妇左等右等,一直没有收房的消息。2010年年末,两人将“房东”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不料,经法院审核,“房东”身份信息均系伪造。王某马上报警,才知道李某已前后诈骗了6家买房人,金额达200多万元。2011年12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虽然刑事判决判令李某退赔,但嗜赌如命的他已无履行能力。王某夫妇遂将尚佳和信誉告上法院,认为尚佳对李某利用公司合同、场所实施诈骗的行为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信誉协助李某办理网签登记并打印合同,为诈骗行为创造了条件。
【法官说法】
问:李某收钱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
答:社保记录显示,事发时李某与尚佳公司已不存在用工关系。同时,居间协议中已经用醒目字体提示了支付钱款的具体要求和印章要求,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上的图章与此明显不符。作为理性的购房人,原告应当意识到风险。所以,李某收钱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问:两被告过错何在?
答:尚佳对其格式合同样本没有妥善保管,存在管理疏漏;信誉没有核查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和房屋真实情况,使得打印出来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成为犯罪工具。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各自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