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增多 多涉水噪声油烟污染
调查原因:今年以来,江苏省南京全市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增幅较大。
调查发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目前面临事实认定难、损失计算难、举证责任分担难、恢复性司法裁判难、联动机制衔接难五大难题。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南京市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数量明显下降,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和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则增长较快。在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
据南京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兵介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目前面临事实认定难、损失计算难、举证责任分担难、恢复性司法裁判难、联动机制衔接难五大难题。
民事案件增长幅度大
多涉水噪声油烟污染
据了解,2014年,南京全市法院新收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共22件,其中,滥伐林木罪3件,涉4人;盗伐林木罪3件,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7件,涉15人。自2014年严厉打击之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伐林木罪等常见、量大罪名,今年尚未有一件立案。
在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方面,2014年南京全市法院一审共受理58件,而在2015年1月至5月,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40件,增幅较大。在2014年的58件案件中,有11件为环境侵权类案件,包括水污染责任纠纷4件,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件,相邻污染侵权纠纷3件。
据李兵介绍,从目前全市受理的环境民事案件来看,受理的案件基本只有水污染、噪声污染、油烟污染等几种类型,案件类型比较单一,主要局限在环境“私权益”范围内,以噪声污染、废水废气排放污染的民事侵权案件为主。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大量的环境纠纷尚未进入司法领域,环境司法的大门并未完全打开。
在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方面,2014年,南京全市法院一审共受理92件,案件范围包括环保行政处罚2件,环保行政许可4件,环保政府信息公开3件,环保行政不作为2件,土地行政许可6件,土地行政登记9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15件,土地行政征收14件,审结59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2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件,裁定驳回起诉13件,裁定准予撤诉13件。2015年1月至5月,南京全市法院一审受理环保行政案件已达51件。
“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主要涉及到环保和国土等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李兵说。
案件多涉自然科学分析
法官难以完全判断证据
据李兵介绍,南京市中院对全市环境资源案件的受理、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发现,目前全市的环境资源司法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事实认定难。
“环境问题本身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诸如环境损害的认定、环境损害的评估、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价格、环境损害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害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以及达到污染程度的空气、水、噪声、光等认定标准等问题,都需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李兵说。
“此类案件又常涉及到化学、生物、物理等自然科学分析认定,而这些领域又恰好是众多法官的知识‘盲点’,导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仅靠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完全正确地判断相关证据材料,往往需要对涉诉的污染源是否超标、损失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进行技术鉴定,造成此类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处理进度。”李兵说,此外,环保民事类案件除了传统的大气、水污染外,噪声、光、室内装修、电磁辐射等不可量物引发污染的新型案件日益增多,这些都造成环保案件审判难度大,易引发社会关注。
“另一个难点是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案审理难度大,主要是污染损失难计算,无明确、权威或法定的计算标准。”李兵说,环境污染损失的计算比普通侵权的损失计算困难。
据介绍,普通侵权的毁坏财产、伤害人身等都有一个基本确定的计算标准,而环境侵权所损害的舒适权、宁静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则很难确定经济上的损失额。
“此外,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能否成为唯一的判案依据也是问题。”李冰说,当事人在污染事故发生以后一般会申请作鉴定,该鉴定仅为单方委托,因此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能会重新鉴定。再者,环保鉴定费用高,部分案件鉴定费接近甚至超过诉讼赔偿金额,致使受害者难以承担。
恢复性司法裁判难做到
法院判决难保环境修复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者无须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应当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原告也不是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必须至少提供初步的或概然性的证据。”李兵说。
“首先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明确的损害后果,被告才负有举证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义务。否则原告将承担败诉后果。”李兵说,因此法官在正确衡平双方的诉讼能力、合理分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裁判的难度以及承受的社会压力等方面均大于普通民事案件。
据李兵介绍,除了举证责任难分担外,还有一个难点,即恢复性司法判决难做到。恢复性司法是环境保护法确定的环境资源司法基本理念。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更多地关注个案纠纷的解决,相对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在环境民事案件中,裁判结果一般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回应,而对已经遭受污染的环境很少涉及。即使判决结果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获得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金也不足以承担环境修复的费用。
在环境刑事案件中,轻刑化倾向依然明显,以罚代刑现象较为常见。
在环境行政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能够全方位督促环保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比如环保行政处罚案件,法院在审查处罚行为的合法性的基础上,大多支持环保机关的处罚结果,但是很少关注对已经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的修复,没有督促环保机关、相对人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的根源问题。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单纯夸大行政与司法的手段都不可取,应该两者并用,并建立起有效衔接机制,才能形成环境保护的法治合力。”李兵说,然而,环境保护的职责依法分布在海港、渔政、交通、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多个部门,具体工作联动机制的运行及相互对接,还需假以时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报南京6月5日电 记者马超 通讯员栗娟)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