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自贸区推行的六项航运开放政策,将在广东、天津、福建的自贸区复制推广,以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
交通部6月5日发布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明确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其中,在上海自贸区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广东自贸区可设立港澳独资企业。
公告称,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经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的双方协商确定。
通知指出,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除依照公告备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红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集装箱货物。
为推进上海自贸区建设,交通部去年在扩大交通运输对外开放、促进贸易便利化、简政放权、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在航运领域先后推出了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等六个方面先行先试的开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