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美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与你返还房产回购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美执字第60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子健出租海口市龙华区解放西路义兴后街67号何家祖宅中作为幼儿园使用部分应得租金收入共计人民币516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