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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015-05-30 16:11:26
 

  湖北日报讯(记者翟兴波、通讯员朱博)2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明确了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形式以及服务保障和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经批准后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供养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草案对集中供养机构在接收安排、供养服务、文化娱乐、医疗康复、丧葬办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规范了供养机构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人员配备、工作待遇等问题。草案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形式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重点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对分散供养对象应履行的监护责任和义务。乡镇卫生院应当每年为分散供养人员安排一次免费体检。鼓励社区居民通过邻里互助的形式帮助分散供养对象,有关单位应当减免分散供养对象水、电、天然气等生活设施安装使用费。

  草案还规定,保障供养对象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所需费用,高中、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优先享受教育救助,同时继续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在医疗救助方面,草案规定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供养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后,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全额补助。针对虚报供养对象人数骗取农村五保供养金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省民政厅厅长彭军介绍,截至2014年底,我省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有25.7万,其中分散供养对象18.6万、集中供养对象7.1万。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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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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