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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环卫工诉环卫局案:25年没签过劳动合同
2015-05-25 08:32:00
 

  原标题:湖南首例环卫工诉环卫局案:25年没签过劳动合同

  法律空白造成维权难

  2014年4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谢若凡要求环卫局支付2008年2~12月任职期间双倍工资1.98万元和违法辞退他、环卫局应支付的赔偿金10.22万元的要求;但判决芙蓉区环卫局支付谢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两年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6200多元。

  2014年4月29日,谢若凡和律师一起赴芙蓉区劳动监察大队就社保补缴监督监察问题再次提出申诉,并附一审、二审判决书。

  2014年9月26日,谢若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2014年12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该案的焦点逐渐集中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来确认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离职前两年的加班费是否合法合理?关于社保问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同时环卫工人养老金损失和医疗保险损失请求如何正确处理?

  谢若凡告知记者,已经有不少当年同事为此诉诸法院,但更多的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勇气,仍然保持沉默。他之所以三年4度打这个官司,除了维权外,也希望能以此案例为其他人维权提供参考。

  5月21日,谢的代理人、律师李文英告诉记者,虽然谢等人的官司早已有了一审、二审文书,但实际上,在办理中仍然困难重重。这其中有法律设计时的缺陷及衍生的问题,由此导致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政法部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的理解存在偏差。

  她说,在我国,劳动争议纠纷,首先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违法现象,目前都是由辖区内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监督处理。但在申诉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称“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已终止,其与用人单位的用工争议属于劳务关系”,而直接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监察大队基本也是以相同理由拒绝,称“等法院判决下来再来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大队,甚至法院,为何会有这样的理解?2008年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条例与司法解释对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给类似谢若凡等境况的职工维权,造成了困难。因此,相关部门应充分重视这一问题,正确处理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这样才能维护谢若凡这样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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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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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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