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通讯员孙东进、黎晓康)19日,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梅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梅某是咸丰县活龙坪乡农民,2010年12月,梅某购买活龙坪乡一村民山林中的4株红豆杉,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砍伐并出售,获利1000元。后经鉴定,4株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杉,树龄分别为62年、66年、59年、57年。
案发后,梅某外逃并被咸丰县森林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去年12月17日,浙江省温州警方将其抓获并移交咸丰警方。归案后,梅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