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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通知】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立法背景、法律适用解读及实务操作
2015-05-20 16: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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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5月20日 16:56:38来源:法制网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条文共计552条,内容繁多,涉及面广,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部重要的司法解释,对广大民事法律工作者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为帮助广大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盈科律师学院联合盈科精英(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邀请了参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法律适用及实务操作进行深度分析和解读。为此,特制作此课程通知,欢迎广大律师朋友及法律工作者参加培训学习。

  1、培训师资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两名(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参与起草者、民诉法司法解释制订小组负责人之一)

  2、培训主题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立法背景、法律适用解读及实务操作

  3、培训时间

  2015年6月13日---14日(报到时间12日13:00-17:30)

  4、培训及报到地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多功能厅(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5、培训方式

  除讲座培训外,主讲嘉宾与学员进行深入交流、就学员相关问题给予现场解答

  6、培训费用

  1980/人 2天(食宿自理,可代预订住宿)

  通过盈科律师报名九折优惠

  7、培训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诉法条文

  8、课程安排

  6月13日

  9:00—12:00

  民诉法立法背景、诉讼参加人、第一审普通程序、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新增条文理解与适用:立案登记制的细节、被告信息的要求、诉讼代理人资格认定、一事不再理条件、庭前会议的组织、超期举证的处理、证人证言的采信、非法证据的排除等。

  主讲人:最高院法官

  13:30—17:30

  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二审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新增条文理解与适用: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简易程序审限延长、简易程序案件的送达、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换、小额诉讼案件的标准、小额诉讼案件的程序转化、小额诉讼案件裁定救济。

  上诉案件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处理、二审审理范围、发回重审的标准、二审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二审撤回上诉不准许情形、二审撤回起诉情形等。

  主讲人:最高院法官

  6月14日

  9:00—12:00

  新类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新增条文理解与适用: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立案条件、当事人如何列明、证明责任分配、执行异议裁定的效力、执行异议之诉和再审的关系等)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条件、第三人的资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不可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的对象、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等)

  再审法定事由的理解、生效裁定的再审、申请再审与检察监督的关系、再审审理范围、再审申请撤回起诉、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等。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应注意的问题。

  主讲人:最高院法官

  13:30—17:30

  保全、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新增条文理解与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审查、执行中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查封、扣押和冻结司法实务、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的新规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定情形、保全错误的救济等。

  主讲人:最高院法官

  9、报名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手机:13811290137

  电话:010-59626911-7062

  传真:010-59626918

  电子邮箱:yanglubj@yingkelawyer.com

  报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100124)

  点击以下链接可填写报名回执:

  https://www.jinshuju.net/f/BbQGjo#rd

  (盈科律师事务所)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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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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