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才能强化法治效果
――六论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笼子”,是用法规制度编织而成的,形成一个特定环境和条件下的“行规”。
安全监管执法每一项权力、每一项行为都关乎生命安全,必须把这“笼子”扎得更严更实――依法依规、不偏不倚、张弛有度,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方能使安全生产法治的力量,通过规范的监管执法得以彰显。国办《通知》对此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要求。
权力责任清单化。所谓“清单”,就是监管执法的“明白单”。国办《通知》规定,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好、翻开它,有项目在列、有流程图可示,该做的,照单行事、按图索骥,条清理晰、一目了然。原有的但已取消和下放的不能在列,该有的也一项不能少,并且要向社会公开。在列而没有做就是失职,反之就是越权越位,造成后果的还要承担责任。这个清单就是法律法规条目式的再现,编制、执行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规范监管执法的过程、依法治安的过程和安全生产不断得到强化的过程。
监管执法科学化。日常工作中,基层多有反映,往往出现检查过后发生事故是渎职、没去检查而发生事故是失职,正反都要受追究的现象。当然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但监管执法是否有计划,是否有目标性安排等问题都需细细琢磨,也就是监管执法部门是否做到了科学执法。国办《通知》对此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据此,基层部门还应结合实际,制定季度、月度,甚至周计划。计划之内,为避免重复执法,浪费执法资源,减轻企业负担,还应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合并执法,以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
执法行为具体化。就是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成操作性强的执法措施。如《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给予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的权力,那么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什么样的情况该采取什么样的执法措施、不同行业领域是否要区别情况制定不同的规定、相关部门之间如何有效协调联动等,都要有进一步的配套办法。对此,国办《通知》要求,对这些重大执法决定,要依法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
重大决策民主化。规范监管执法,既要防止法外开恩、又要防止执法过度,不可“任性”。其办法,就是对执法行为要依法作出评议分析,使之经得起法律法规的考量和公众的拷问。国办《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同时规定,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一定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比如,监管执法部门检查一个企业,发现有重大隐患而需要作出的执法决定,可视情召集辖区内的同类企业“观摩”。这样可直接地使这些企业引以为戒,起到“一厂有隐患,万厂受警示”的作用,不仅增强了执法效果,又可使执法行为得到监督。国办《通知》还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也是这个目的。即执法一处、警示一片,自我监督、也受监督。
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无论是清单,还是计划、评议、公示,最重要的是心里要装着一杆法治的“天平”,以“三严三实”的作风,用心规范,处处规范,弘扬法治精神,建立法治秩序,让安全生产形势在浓厚的法治氛围中持续好转。(安全监管总局 李豪文)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