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何欣)村内垃圾站起火,将刘先生租的办公用房烧毁。为此刘先生将村委会以及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索赔46万余元。日前,一中院终审判决村委会、经济合作社作为垃圾站管理者承担30%责任,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8万余元。
2014年1月23日上午,昌平某村里的一个垃圾站起火,火势蔓延到垃圾站隔壁刘先生租赁的办公室和库房,将房屋设备及院内工作和生活物品烧毁。事后,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垃圾站内遗留的火种引燃垃圾堆并蔓延成灾。而该垃圾站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并派人打扫卫生。刘先生认为村委会、经济合作社作为垃圾站的管理者,疏于管理,引起火灾,故诉至法院,索赔4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垃圾站是公共场所,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作为管理者职责范围限于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即村内垃圾的堆放和清理,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赔偿刘先生及其所在的公司经济损失2万余元。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是村庄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对垃圾站负有管理职责,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即便适用双方均摊损失,原审法院酌定的数额也过低,原审法院认定的财产损失范围中遗漏了房屋内被烧毁的生活用品、现金、空调等。
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认为,火灾发生原因是遗留的火种而非垃圾站本身线路设施等管理原因所致,且火情之所以蔓延成灾,主要是因为有村民违规堆放柴火垛所致。村委会方面还提出,刘先生租赁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不符合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且其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并用泡沫板封闭院落,这也成为火势迅速扩大的主要原因。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这次火灾中,刘先生将其民用房屋用于经营用途,客观上造成损害的扩大,对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决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承担30%的侵权责任,赔偿刘先生及其公司8088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