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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西部新农村社区建设的思考
2015-05-09 04:23:59
 

  吉林西部农村虽自然情况各异,但主要是以农业经济为主的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人均GDP、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农民收入均较低,其发展形式上较难进行城乡统筹。这就需要基层政府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村一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上,必须着力强化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村一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上,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放手让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代表全体村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组织实施。尤其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在村一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上,吉林西部地区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慎重决策,尊重村民依法自治的权利。

  其次,在村一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上,必须着力强化产业支撑。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如果有了产业支撑,就如“有源之水”,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前景。村一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首先进行的应该是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建立能容纳全村劳动力及以上规模的企业、家庭农场或多元化产业,让农民做到“离土不离村”或“不离土也不离村”,为村一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打下良好的经济、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坚实基础。

  再次,在村一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上,必须着力解决资金风险。

  吉林西部地区农村在村一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上具有土地方面的比较优势,可以有效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但必须着力解决资金风险。吉林西部地区农村“地广人稀”,宅基地占用土地面积较大,土地浪费较严重,而城市建设又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在“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压力下,城乡统筹建设用地、筹集村一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大有可为。吉林西部地区农村通过集中居住,合理安排各功能区还是能腾出很大一块复耕地来,通过利用土地增减挂勾政策及其它土地政策获得政策性资金返还给村民,政府只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投资。有的政策性资金充足的村,政府公共投资少投或者不投,基层政府层层下沉的投资压力在村一级规模上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缓解。这样,在吉林西部地区村一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上形成政策性资金+基层政府公共投资+社会投入+村民自筹的资金投入模式。基层政府要注意运用好国家土地政策,建立腾出来的村庄小块剩余用地及远离城市的剩余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平台,处理好农户土地流转问题,切实解决资金风险。

  最后,在村一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上,必须着力解决农民生存与发展困境。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一般都伴随着农地的规模化流转。但在吉林西部地区其他农村,这个设想就过于理想化。像一些产业多元化,并成功实现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又需要大量人工的家庭农场存在的村,有可能实现土地集中流转增加农民收入。大多数只种植水稻、玉米单一产业经营的村,即使“人少地多”,在当前农业“从种到收”基本实现了机械化的前提下,土地集中流转对增加农民收入贡献也不大。吉林西部地区在村一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上,在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的同时,必须着力解决农民生存与发展困境:一是在保持原有产业优势的基础上,发展需要大量人工的产业;二是与县城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企业相区别,建立与村一级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小微企业,切实解决土地集中流转后村民就业的问题。

  总之,吉林西部地区村一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开展,但不能超越其经济承受能力和生产力发展阶段,以牺牲农民利益降低建设成本,以高息借债或透支财政等方式来换得当前发展。坚决制止以缺乏村民有效参与的冒进的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在“集屯并居”能够恢复大量耕地的村进行村一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时,一定要在政策法规的框架内约束和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


编辑:小微

来源 | 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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