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5月6日讯(记者邵长春 通讯员成和军符策栋)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科学把握房地产发展的时序与节奏,坚决制止优质资源的低水平、低品质开发。
《意见》鼓励按照政府采购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合适的新建商品住房、司法拍卖住房或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房源,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管理。鼓励实施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同时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房源用于出租。
《意见》鼓励境外机构和个人,尤其是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在我省购房置业。放宽急需紧缺人才的落户条件。有序放宽本省户籍居民到海口、三亚市的落户条件。
《意见》加大了金融及公积金对购房的支持力度。除购买度假别墅外,各商业银行对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申请贷款,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在外省工作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在海南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等资料,向我省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并积极发展购房组合贷款业务,并由经办银行给予借款职工利率优惠。
(相关报道见A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