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日前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明确上海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昨日羊城晚报)
今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决定,在上海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试点,并将在上海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逐步全面推开,进而完善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方面的规定。现在,上海市颁行的这个《规定》,整合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规范官员亲属经商的有关制度规定,将上海市规范官员亲属经商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精细化,以列举形式明确了“领导干部”的范畴和类别,“经商办企业”的具体情形,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要越严”的原则,并着力于制度的“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问责”。这些富探索性、开创性和实践性的举措,使《规定》从一开始就站在较高的起点和层面,可望对其他地方产生积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官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应受严格限制,官员级别越高、权力越大,其亲属经商办企业受到的限制应该越严,对有些高级官员的亲属,更应“一刀切”完全禁止经商办企业。出台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官员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防止官员通过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渠道,将手中的公权力变现为巨额财富。然而,有一种很典型的质疑意见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经商办企业的权利,官员的亲属作为公民,也应当享有这种权利,限制或剥夺官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权利,对他们是很不公平的,是一种对官员亲属的“逆向歧视”——官员亲属虽然不属于弱势群体,有的还可以归入强势群体,但仅仅因为官员家属的身份特殊,自己经商办企业的权利就被限制或剥夺,他们受到了事实上的歧视性对待。
这种“逆向歧视”之说,听起来比较新鲜,却经不起认真推敲和深究。且不说中国现阶段法治尚不健全成熟,市场机制远非完备无缺,对官员权力的监督制约还很不到位,如果任由官员亲属在官员的“地盘”上经商办企业,势必导致官商勾结、钱权交易、不当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即便是在一些法治健全发达、市场机制成熟完备的西方国家,对官员亲属的从业行为也有一些限制性条款,如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和工商业,其家属也不得开办餐馆、咖啡馆等,否则必须辞职。这可以算是一种国际惯例,中国即便在这方面做得更严格一些,即便有“矫枉过正”之嫌,在现有国情条件下也是大有必要的。
从根本上说,限制或禁止官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是防止官员滥用公权力的最有效的制度设计之一,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而并非要刻意对官员亲属施以“歧视性对待”。如果一定认为这是对官员亲属的“歧视”,那么这也是依法治官和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歧视”。如果有官员或官员家属忍受不了这种“歧视”,他们大可放弃官员或官员亲属的身份,以“无官一身轻”正常经商办企业,总之不能既占着“官家”的位子,又捞着市场上的票子,不能“当官”“发财”两不误。
□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