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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首案审理只用1小时

2015-05-05 03:15:33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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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1名审判长、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不再全文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简化诉讼程序。但原告坚持认为,西城区政府和宣房公司是一种委托关系,区政府是适格的被告。
 

  本报讯(记者金可)1名审判长、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不再全文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简化诉讼程序。昨日,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首起行政案件,这也是首起适用“111”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全程仅用时1个多小时。审判长当庭认定西城区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接受法庭的释明意见,表示同意变更被告。随后该案将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

  昨日10时,该案正式开庭。四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陈良刚独任审判长。被告席上,西城区副区长李岩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根据新行诉法规定,该案适用简易程序。

  说起来,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原告方要求信息公开的一套房子目前已被拆迁。原告称,拆迁时父母在世,但当时他们手中没有租赁合同。父母去世后,原告到父母住处看时才知房屋已经被拆除,到拆迁办了解情况时发现房本名字不对。

  今年2月3日,原告曹某某向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申请公开“自1968年至2014年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某胡同曹某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政府信息。2月13日,宣房公司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经查,西城区(原宣武区)某胡同房屋档案资料中未有曹某某要求公开的曹某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曹某某不服该告知书,认为“没有找到”不能证明不存在,于是以西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陈良刚介绍,新行诉法实施后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三类案件适用,其中就包括本案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以前,不论繁简都得适用普通程序,一些环节不够便捷,司法成本较大。简易程序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化解,解决当事人诉讼成本高的问题。

  昨日,法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是否应当以西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是关键所在。

  鉴于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庭合并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被告认为,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的申请是向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提出的,被诉的告知书也是宣房公司作出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西城区政府机关作出的。

  但原告坚持认为,西城区政府和宣房公司是一种委托关系,区政府是适格的被告。

  法官仔细询问了原告申请公开涉案信息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原告坦陈是为了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领取拆迁款。法官于是当庭询问被告,“作为区政府,对于原告所述事项,有无相应的解决途径?”副区长李岩表示,虽然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可以协调寻找相关的档案材料用以证明租赁关系的变化。

  听取双方意见后,法庭认为,宣房公司依法负有其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制作、获取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同时负有对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权,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官向原告释明其错列被告,当庭认定西城区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并就相应理由和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细致的释明。

  昨天原告方出庭应诉的是曹某某和其家人,代理人也是自家亲戚。“您再说一遍。”庭审中,对于法官的释明,原告方第一遍听完略显茫然,要求法官再说一遍。于是,陈法官又放慢语速说了一遍。原告方立刻表示同意变更被告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由于被告变更后不再属于四中院管辖,该案随后将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

  陈良刚庭后解释说,目前“民告官”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是自然人作为原告,委托律师的情况不普遍。当事人在法律知识素养上可能有所欠缺。为了帮助他们,法院在开庭前,会事先发送当事人须知、举证告知书等。同时,庭审中也会将法院审理范围和重点向当事人释明和指导,保护其诉权和实体权益。

  昨天的庭审环节明显进行了简化,从开庭到宣判才1个小时左右。

  不过,陈良刚说,在简化程序的同时,为保障双方权益,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多次让当事人补充意见。比如本案中,焦点虽是被告适格问题,但为了化解矛盾纠纷,法官也详细询问了双方背后的动机,推动真正解决案件。

  图为:四中院首起简易程序案件,被告左一为西城区副区长李岩。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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