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5月1日电(陈晨、万映雪)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记者1日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即日起施行的《陕西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为耕地质量保护划定了多条“红线”。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岳喜栋介绍说,《办法》对耕地质量保护的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耕地质量建设及保护措施、监督管理和质量评定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实施中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工作。对应用秸秆还田、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等培肥地力技术,运用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等的耕地使用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同时,陕西省明确了耕地质量保护的多条“红线”。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应及时清理非降解残膜、投入品包装物和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不得向耕地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和未经达标处理的畜禽粪便;不得占用耕地倾倒和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等。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耕地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