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宁5月1日电(记者曹婷)5月1日,《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今后,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者,相关部门将按职责范围责令终止吸烟,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终止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条例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将禁止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履行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的职责。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吸烟,要求场所或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制止吸烟职责;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举报和投诉。
条例要求,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控制吸烟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渠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对实名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