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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主体 加大追究力度

2015-05-01 03:34:30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翁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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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吴亮辉)《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为承办者,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对同一个活动中有两个以上承办者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主要承办者和其他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本报杭州4月30日讯 (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吴亮辉)《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为承办者,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对同一个活动中有两个以上承办者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主要承办者和其他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本着便民的原则,《办法》规定,同年度内在同一地点举行相同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可以采取一次性申请的方式取得安全许可。

  《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虽然群众自发聚集活动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但针对上海外滩群众自发聚集引发的踩踏事故,基于确保公共安全考虑,《办法》明确公安机关的监管责任,以更好地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办法》还进一步加大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力度,明确对承办者不按规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相关活动的行政强制性措施和处罚手段。同时,也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依法履职行为明确了追责规定。

  据了解,省公安厅还将依据《办法》等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出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安全工作规范,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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