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废止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专家:为新规出台开路
今天,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此项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被废止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1998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按照当年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当时对出租汽车的定位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后来,主管城市出租汽车的部门由住建部门变成了交通部门。2014年10月份,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并从2015年开始实施。
这项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指出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去掉了“重要”二字。就在去年10月10日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而早在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就指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之所以要在这个节点废止18年前实施的管理办法,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这是大刀阔斧改革的前奏。
朱巍认为,从改革的大背景看,今年交通部部长杨传堂指出,关于深化改革出租汽车行业的新规不久将出台,在此之前做出废止1998的管理办法,毫无疑问是为了新的法规出台开路,避免相互冲突。
朱巍指出,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关于出租汽车的定位、数量、发展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过去的文件已经不适用。同时,现在对于出租汽车的管理权限已经发生了改变,因此,过去的文件也应废止。“如果由现管的部门来废止并不合适,因此,就由原来制定文件的住建部进行废止。”“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僵尸法,多年不用,但还尚存,也没有专门部门去进行废止。”
朱巍进一步做出强调。人们注意到,在管理办法废止前,交通部2014年出台的管理规定就已经运行了一年多,这期间是否会存在法规之间的冲突?对于这个问题,朱巍认为,这并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交通部在2014年出台的行政规章是有优先适用效力的,即便是有冲突,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宁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