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房主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在支付房款时,王某以“买方逾期支付超过30日为由”解除了合同。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索赔双倍定金及违约金。昨天记者获悉,顺义法院已受理此案。
李某诉称,去年5月,他与房主王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2万元定金。事后王某反悔,李某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
王某称,根据合同,买家应在资质审核通过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购房款,李某应在同年5月15日前备齐贷款材料。但李某未按时提供贷款材料的相关证明,截至同年5月20日,李某未支付首期购房款。直到7月初,李某才备齐贷款材料并准备支付首期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买方逾期支付已经超过30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10月底,李某妻子打电话称不买房了,并要求退还其2万元定金。“是李某违约在先,今年初房屋已经卖给他人。”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记者郑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