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乘坐公交车,车辆起步时未站稳,右脚被其他乘客踩伤致使骨折。王某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17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643元。
2015年8月13日,王某乘坐宝城客运公司运营的密7路车,车辆行驶至密云鼓楼鑫海韵通站,司机驾驶车辆起步时,因乘客果某身体失控踩到王某右脚,造成王某右脚脚趾受伤。该事故经密云区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王某到密云区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二趾远节骨折”,王某住院治疗5天。
开庭审理过程中,宝城客运公司辩称,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公司在提供客运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没有过错。王某受伤是由其他乘客侵权造成的,王某应当起诉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除外。本案中,宝城客运公司作为承运方,王某在乘坐其运营的公交车过程中受伤,王某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宝城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王某因此所遭受的合理损失,宝城客运公司应当赔偿。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宝城客运公司赔偿王某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643元。(记者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