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纳入慈善受托人范畴
千亿慈善资金有望进入信托市场
□记者 钟源 北京报道
千亿慈善资金进入信托市场或将向前迈进一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慈善信托作出新规定,扩大了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草案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日前对慈善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对此,有信托业人士15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慈善法草案有很多内容上的突破,比如内涵扩大,形成了大慈善的理念: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甚至是自然人,都纳入了慈善的大范畴里”。他认为,慈善信托概念的明确,有利于解决慈善资金来源的问题。“当然,我们的慈善组织也需要提高开发资源的能力,国外有40%的慈善资金是来源于投资增值,而国内只有5-8%,这也是未来我们面对的挑战。”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何文波看来,虽然在具体公益项目实施方面,可能没有专业慈善机构擅长,但在风险隔离、资金增值保值、流动性安排、运作期限匹配上,信托公司有着天然优势。他认为,信托公司受托管理慈善资产,可以促进慈善事业朝着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信托公司的专业优势,能使慈善资金得到更有效运用,并有利于保护慈善资产的安全。与此同时,信托公司进入慈善领域,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口碑,增进公众对信托的认识和了解。
数据显示,我国全社会慈善捐赠总额目前已达到1000亿元,而当下我国有4200多家基金会,登记的慈善组织估算为20万家。与日益膨胀的慈善机构相比,我国的慈善公益信托则显得“冷清”。截至记者发稿时,Wind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由信托公司正式发行的公益信托计划共有10只。
对此,上述信托人士直言,“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公益信托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承担监管职责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定位不明,导致公益信托设立审批难。”他表示,监管成本与风险过高、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和非资金公益信托受限等也是客观原因。“慈善法草案要求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主管主体明确后,民政渠道被打通,未来信托公司会更积极参与到慈善事业中。”
用益信托资深研究员帅国让15日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比起西方国家,我国的慈善信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主管主体、税收等在法律上的明确,未来千亿慈善资金进入信托市场只是时间问题。不过他认为,投资方向肯定要以稳妥为主,高风险投资要受到限制。
而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则认为,慈善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法律地位,对促进慈善信托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短期内对信托行业影响不大。“慈善信托不是信托公司的盈利增长点,更多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目前存量的慈善资金可能保留原有的处理方式,而委托信托公司来打理的慈善资金必然是法律落地后的部分增量资金,如何选择要看人们对信托公司该业务的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