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通报了有关金融消费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其中显示随着金融市场规模的迅猛扩张,金融消费类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而与传统消费领域相比,金融产品及服务的专业性强,投资人相关知识普遍匮乏、经验不足,导致金融消费者面临较大的风险。
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北京市法院系统共受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100余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00余件,其中多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北京一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通过对有关金融消费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梳理发现,金融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的主要表现包括:消费者的账户资金安全被侵害,比如一些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未能有效审核开户人或存款人的身份,使犯罪分子凭借伪造的印鉴、证件将账户中的钱款盗走;客户的银行卡遗失或被盗,犯罪分子在特约商户刷卡消费致使资金损失等。除此之外,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也容易受到侵害。比如有些金融机构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往往会提供格式合同,甚至通过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减轻、免除金融机构的责任。
除此之外,金融诈骗仍偶有发生,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典型的金融骗局主要有银行理财“飞单”,即极个别银行员工为赚取高额佣金,私自与其他投资公司“串通”、“勾结”,以银行的名义出售其他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并夸大该理财产品的收益,可投资人购买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无法兑现。此外还有“原始股”骗局和现货白银投资骗局,即不法分子以高回报、一夜暴富等诱惑投资人,向投资人兜售“原始股”,之后人去楼空等。
一中院指出,金融消费者权益易受损害的原因除了一些金融机构诚信意识缺失、消费者自我保护观念不强外,最主要的是金融产品及服务专业性强,产品结构复杂,技术性强,而消费者相关知识匮乏、经验不足,很难作出正确判断。除此之外,金融消费领域多为格式合同,金融机构有时会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减轻自己的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或设置一些不合理、不对等的义务,消费者受到格式合同的约束很难通过正当途径维权。其次,金融消费者诉讼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与维权成本不成比例,很多金融消费者在损害不大或维权困难等情况下,选择放弃维权,以免时间和精力应付不过来。而金融消费者本身证据意识比较淡薄,加之金融产品及服务的专业性、特殊性,保存证据的能力也不足。
对此,一中院建议,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需市场各方共同努力。消费者要有风险防范的意识,对投资收益有合理预期;而金融机构也应认识到,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自身发展的必需之举;金融管理部门则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记者黄洁 实习生安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