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15日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拒绝给未交罚款、未消除交通违法记录的车辆年检并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该院终审判决安阳市交警支队败诉,责令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据安阳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主审法官崔永清介绍,2013年3月,安阳县蒋村乡农民段立威购买了1辆机动车,2辆牵引车和2辆半挂车,在安阳市交警部门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后,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运营活动,并承担车辆运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
2015年1月30日和2月2日,段立威先后向安阳市交警支队所属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对这5辆车进行年检,并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交警部门以车辆未交罚款存在交通违法记录为由,拒绝进行年检。后车主段立威将安阳市交警支队起诉至安阳县人民法院。
安阳县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认定段立威提交的资料符合上述规定,安阳市交警支队行为违法,责令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段立威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后安阳市交警支队提出上诉。安阳市中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李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