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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瑕疵纠纷案例: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可获10倍赔偿
2016-03-14 20:06:00
 

  重庆通报标签瑕疵纠纷案例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可获10倍赔偿

  中新网重庆3月14日电 (记者 唐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4日通报了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旨在能够对法官办案、消费者依法维权有所帮助。其报告显示,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价款赔偿。

  报告提到,2015年5月29日,刘某某在重庆某百货商场消费588元购得六瓶进口商品“某某无醇含气复合果汁饮料”,均无中文标识。刘某某以该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给予10倍价款赔偿。

  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判决该百货商场向刘某某赔偿5880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彭贵介绍,近年来,涉及商品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的纠纷多,又因标签瑕疵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诈行为的界限不清,与食品安全、是否误导消费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故不同法院对标签瑕疵的赔偿责任认识不尽一致。

  彭贵表示,在关于标签瑕疵的赔偿责任案件上,要树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民族知名品牌保护并重的理念,既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忽视对经营者的保护。

  关于对经营者的保护案例,报告也有提及,2013年12月11日,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250ML装的橙汁96瓶及1ML装的24盒,共计719.16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了“配料:水、浓缩橙汁;产品标准号:GB/T21731”等内容。张某以该橙汁未标注“复原果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退还货款,并给予5倍价款赔偿。

  但法院根据《饮料通则》、《橙汁及橙汁饮料》的相关规定,“复原果汁”系在浓缩果汁(浆)或浓缩蔬菜汁(浆)中加入果汁(浆)或蔬菜汁(浆)浓缩时失去的等量的水,复原而成的制品,实质上仍为水果(蔬菜)原汁,行业内也通称为100%果汁。生产者既可标注“复原果汁”,又可以标注“果汁”或者“100%果汁”,遂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彭贵表示,要在消费者、经营者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的瑕疵,应当区分瑕疵的种类,根据其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同情况,在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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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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