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3月14日电 (朱晓颖 严明)股民委托证券业者炒股出现大额亏损,证券从业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股民自己也有过错,该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起股民“拜托”证券从业者熟人代理炒股导致亏损、引发纠纷的案件。
崔某于2007年3月19日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以自己的名义开户从事股票买进卖出交易活动。当时,梁某系国泰君安徐州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在崔某咨询股票的过程中,双方逐渐熟识。
两人达成口头委托协议,崔某委托梁某代其进行股票证券交易,双方口头约定采用保底的收益方式,梁某保证崔某本金不亏损,盈利双方分成。
随后,崔某将账户密码告知梁某,并将市值为159895.66元的证券及账户中的剩余资金675.19元交给梁某,由梁某代其进行股票证券交易。崔某陆续向该股票账户中转入资金,共向该账户中转入125.28万元。至2009年4月22日,崔某股票账户中所有证券被卖出,剩余账户资金为28万元。
在委托交易期间,崔某陆续从该股票账户中转出49.5万元。
自2007年9月6日至2009年4月22日,梁某给崔某操作股票共计亏损637904.38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梁某赔偿崔某本金637904.38元及利息损失175423元,共计813327.38元。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判决:梁某赔偿崔某446533.07元,驳回崔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明知证券法、执业行为准则相关禁止规定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委托操作股票买卖,导致委托理财合同被认定无效,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明知对方是证券从业人员,仍委托其操作股票买卖的个人,亦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