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李荣信摄
中新网南京3月14日电 (朱志庚 李东艳)“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3月14日上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近两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十大典型案例。当日,卢某经二审被该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原因是雇佣他人PS国字号保健品的有效证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据介绍,2011年以来,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保健品批准文号,自行设计商标名称、包装盒,由张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生产“印度红丸”、“鹿血胶囊”等十余种保健品,且明知保健品中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以“鹤壁中药”、“贝康医药”的名义雇佣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对外销售。
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告人卢某雇佣的文员,为“印度红丸”PS生产单位某药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日期、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记录、商品条码证书有效期;为“鹿血胶囊”PS生产单位某参茸制品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日期、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记录、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有效期、检验报告批号及日期;为“印度红丸”、“藏生堂虫草胶囊”等私刻假公章用于制作出库单;为部分保健品帮助开具虚假发票;记录发货、打款等情况。
据悉,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销售“金蟾蛇蝎康”、“鹿血胶囊”、“力雄”、“藏秘小红丸”、“黄金蛇骨肽”、“少林骨霸”、“印度红丸”、“藏生堂虫草胶囊”、“虫草根动力”、“黑老A”等保健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00余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当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月14日上午,徐州中院还同期公布了全市法院近两年来审理的违法制售注水猪肉、违法制售死因不明鸡肉、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制售狗肉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刘明伟现场介绍,这些案例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多发性、隐蔽性,需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普通人要增强消费维权意识、作为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可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分子,徐州各法院也严厉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此外,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合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百姓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