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呼和浩特3月14日电 (张瑾娴王静)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刘梅(化名)在商场购买了一件羊绒大衣,大衣原价3390元,打折后1700元。可是交款之后店员提醒她称:“打折商品由于号码不全,所以不退不换”。
大衣很合适,刘梅没想过要进行退换,可是服务员的提醒却让她难以理解。“难道商品打了折,质量、服务也打折了吗?消费者的权利也打折吗?”带着这一连串的疑问,刘梅咨询了呼和浩特市工商局赛罕区分局。
赛罕区工商分局市场规范管理股负责人表示,“打折商品不退换”是霸王条款,商品打折质量不能打折。
刘梅得知,此次消费中,虽然她以较低价格购买了这件大衣,但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责任,仍然要对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义务。
据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作为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同时,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消协提醒消费者,根据《消法》规定,销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除非商家明示售卖商品有质量瑕疵,并明确告知顾客瑕疵所在,以及成交后不退不换的规定。断码、清仓等“打折”的商品是享有“三包”服务的商品,与正常的商品没有差别。但是,如果商家标明了商品是“处理品”,那么就不在“三包”范围内。
在201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呼和浩特市工商部门再次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货比三家,不要被低价所诱惑,一定要分清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到底是打折商品还是处理商品。但在现实消费中,不少商家对此告知不足。消费者购物时可在相关票据上对商品进行明确,以便日后维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