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昨日,市消委会发布电信行业电话业务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报告,指出电信行业的四大霸王条款,消费者需擦亮双眼。
条款一 擅自调整资费变更合同
案例:市民游先生申请安装中国电信宽带,并在手机上绑定了189套餐。使用了一段时间后,游先生发现中国电信违反合约,私自给他定制的189套餐开通多个服务套餐,增加了很多服务费。游先生多次沟通未果。
点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即非因法定事由或当事人协商一致,运营商不得单方面对资费套餐进行变更,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运营商资费标准是下调的,公告期满后推定消费者同意,直接适用新的资费标准;若消费者有异议则用原资费标准。如果资费标准是上调的,消费者不同意或未回复是否同意适用新标准的,适用原资费标准。
市消委会建议,电信运营商要调整资费,应优先采用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用户,对通过电话或短信依然无法通知的,才采用公告通知。
条款二 暂停服务却不提前通知
案例:市民赵先生是中国电信手机用户,一个月内收到两次扣款82元短信,还出现无法拨打电话、停机状况。赵先生向中国电信客服投诉,手机停机却不提前告知消费者,赵先生要求退还多扣的费用。客服却称系统显示正常缴费。
点评:《电信服务规范》规定:“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市消委会表示,大部分运营商并没有在24小时前通知用户,单方面扩大了运营商的停止用户服务的权利。此外,如果用户号码、通信卡、终端、宽带账号丢失或被盗用,仍通过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业务,运营商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条款三 不足一月仍按月收费
现象:《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规定,基于现有技术条件限制,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月使用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补充协议》规定,即使甲方计费当月的使用不足一个月的,仍需向乙方支付当月的全额套餐费用。
点评:市消委会建议,在消费者停机、复机等当月使用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应按无优惠单价计算产生的费用,如果产生的费用超过套餐总价的,则按套餐总价结算,不再退费;如果实际产生费用不超过套餐总价的,则应以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剩余费用退回到未消费账户上。
条款四 随意扩大个人信息使用范围
现象:《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规定,因追缴欠费需要,向第三方机构和征信机构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及欠费信息的;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短信、彩信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业务服务信息或进行互动沟通的。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规定,电信公司可以适当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相关机构提供客户的资信状况。
点评:中国联通通过短信、彩信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信息,此类信息部分属于商业信息,电信运营商在发送商业信息时,应在短信中明确告知消费者拒绝接收的方式。
中国电信条款中提及“适当使用”,此定义比较宽泛,扩大了消费者者个人信息可能使用的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随意扩大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记者 罗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