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捐献渠道、保障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志愿捐献登记人、捐献人以及接受人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或者挪作他用。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说:“在起草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不少具有捐献意愿的公民,因为存在捐献信息公开或者泄露方面的顾虑,放弃了捐献。我们认为,公民身故后捐献其人体器官固然需要全社会的尊敬,但必须服从于公民的隐私权,因此条例对个人信息和资料的保护扩展到志愿捐献登记人、捐献人以及接受人三个方面,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隐私权。”
为保障捐献的人体器官“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条例还规定获取的人体器官应当经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人体器官分配。“这表明云南省今后已捐献的人体器官将始终由第三方进行分配。”杨保建说。
此外,条例明晰了捐献渠道,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应向社会公布工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获取完毕后应当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原貌,并协助近亲属对遗体进行妥善安葬。
云南省红十字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月29日,云南省已累计完成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103例,捐献器官308个,角膜176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