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家暴 曾否报警很重要
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明日施行 法官提示 出警记录是最重要证据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明日施行,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警方告诫书可作证据等条款都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
长期以来,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家暴案件的最大障碍。如何利用新法对家暴“说不”?今天上午,西城法院专门召开通报会。法官支招,遇到家暴后及时报警,出警记录可成为最重要证据。同时,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信息证据也可能被采纳。
警方记录成胜诉关键
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结婚十余年,去年1月,王女士就曾起诉过离婚,后申请撤诉。没过几个月,李先生酒后动手,让王女士彻底对他失望,再次向法院起诉。
家暴发生在家里,也没有旁人作证,怎么才能证明?王女士很有取证意识,她立即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了解到,因李先生出外喝酒的问题,二人发生争吵。李先生用拳头打了妻子右太阳穴部一拳后离开。
这一接处警记录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法院认为,从中反映出李先生存在喝酒及实施暴力的情况。双方夫妻矛盾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判决双方离婚,儿子由王女士扶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育费。
西城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法官告诉记者,虽然离婚诉讼中不少当事人都提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但最终能被法院认定的比例并不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家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鲜有目击证人,而作证的往往是一方亲属,因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而且实施暴力行为与诉讼通常间隔一段时间,施暴痕迹难以查证。受害人如果只提交病历或伤痕照片,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为配偶暴力所致。
“鉴于受害方举证的困难,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会积极协助调取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作为认定依据之一。此案中的王女士就是非常明智的及时报警,取得了接处警记录这一证据。”张法官说。
警方告诫书可作证据
张爽法官介绍说,《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出具告诫书,其中就有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因此,在遭遇家暴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得到警方的保护和关键证据。
除了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外,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张法官建议,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受到家暴后及时就医,取得伤情的证据。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要求施暴者写书面悔过与保证或进行录音录像。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单位求助。这些参与调解、帮助者的证言以及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也是认定家暴事实的有效证据之一。
特殊程序保护受害者
张爽法官说,针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点,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注意对潜在受害者进行特殊程序保护。比如,离婚案件虽以本人亲自到庭为原则,但是有些受害者或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加害人的威胁,真要当庭对质,可能造成受害人心理极度恐惧。该院通常应受害人申请,充分听取受害人陈述意见后,选择保护性缺席审理,开庭时由其代理人出庭等等。
张爽法官表示,针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反家庭暴力法》还增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及时报警之外,家暴受害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不过,张爽法官也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建议公安、司法、社区、妇联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培训,充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起职能作用。
本报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