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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下月实施 律师建议放宽证据标准
2016-02-25 07:33:37
 

制图/李想

  持甩棍殴打、用水果刀刺伤脚踝、辱骂恐吓……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的李某,结婚3年来被丈夫毒打20多次,痛不欲生。近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向李某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使这起“反家暴全国第一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正式施行,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者将像李某一样有新法“撑腰”。《法制日报》记者2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法将做好反家暴法出台后的工作衔接,及时出台配套细则,以拓展和深化反家暴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家暴情节认定率低

  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个部门联合发布我国首个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全国各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法院不完全统计,意见发布后,各地家暴犯罪案件均有不同幅度上升。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分析说:“这与意见规定的扩大家庭暴力主体范围、接报单位负责等制度的施行密切相关,也与司法机关依法加大打击家暴犯罪力度密切相关。”

  各地法院受理的家暴犯罪案件罪名较为集中,多为公诉案件,罪名多集中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等。这名负责人指出,意见针对司法实务中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难以区分的情况,从罪名的主、客观方面进行了辨析,有效指导了办案人员正确适用罪名,实践中效果良好。

  据了解,各地法院受理的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研此类案件发现,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离婚诉讼中,与家庭暴力相关的离婚案件占10%左右。这些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仅为11.5%。也就是说,认定家庭暴力并以此判决夫妻离婚的案件,仅占全部离婚纠纷案件的1%左右,认定率较低。

  顺义区法院院长李旭辉认为,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家庭暴力情节认定率低,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原告未举证或举证不充分,难以使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原告所举证据存在瑕疵;法院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作为裁判的首要目标,对证据的认定较为严苛等。

  创人身保护令制度

  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

  其实,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是我国试行比较早、专门针对家暴行为出台的制度。比如,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自2008年10月以来,已发出2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顺义区法院2012年成为北京首家试点单位后,发出两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施暴人均自动履行了裁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人身保护令的运用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裁定由哪个单位执行?被保全人违反裁定内容应如何制裁和惩罚等?这些内容的不确定,使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实践中遇冷。

  反家暴法针对这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认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力度,有望在反家暴法实施后得到有力提升。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说,反家暴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申明了国家依法保护家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不受暴力侵害的严正态度,宣示了国家公权介入家庭暴力的方向,并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新制度。最高法将加强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结合反家暴法创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完善家事审判中民刑手段的处置衔接,探索建立民刑一体化婚姻家事法庭模式。

  建议放宽证据标准

  随着3月1日的临近,反家暴法实施进入倒计时。记者了解到,各地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已组织法官投入到紧张的学习中。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毅勤介绍说,漳州中院除组织法官学习外,还对参与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陪审员进行新法培训,以利于他们参审时更好地运用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下一步,漳州中院还将对涉家暴案件采取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适当减、缓、免收诉讼费用等措施。

  李旭辉说,反家庭暴力需要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妇联组织、公安部门、社会救助机构以及人民法院共同努力。顺义区法院将结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相应联动机制,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李莹告诉记者,家暴案件涉及跨学科领域,法官应根据这一特点,掌握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知识。比如,有的受害人因为受到控制等原因,不一定能够提供真实情况说明;邻居因为害怕遭到报复等原因,也不能反映真实情况。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审判技巧,对于掌握真实情况便非常必要。保护令制度建立后,对于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家庭暴力是否发出保护令等情况,也需要法官自己作出判断。

  据介绍,法院对于家暴案件证据要求比较高,没有考虑到这类案件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等现实情况。李莹建议,法院审理家暴案件可以适当放宽或降低相关证据要求标准,将受害人在公安局所做的笔录、在妇联的投诉记录、未成年人的证言等,纳入到证据范畴。(记者李想 见习记者李豪)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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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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