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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卡不离身被盗刷万元 银行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2016-02-04 14:19:00
 

  没开通网银,也不会网上购物,银行卡从未离身却被盗刷1万多元,许先生将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告上法庭,近日,经法院二审判决,该银行承担70%的责任。

  银行卡莫名其妙被盗刷

  许先生来自上海,今年73岁,在安阳市文峰区一家公司当顾问。2010年2月8日,许先生在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师东分理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作为工资卡。

  2015年6月30日,公司会计将许先生半年的工资12800元打到该银行卡上,加上卡内原有的零钱,共计12955元。由于许先生开通有短信提醒业务,但其并未收到短信提醒,察觉到不对劲后,7月1日许先生就到银行去查询,结果显示自己的工资确实已经在6月30日到账了,但卡里余额仅有2263.71元。

  取出余额后,随后许先生又在该银行分理处查询了自己的交易明细,结果显示,从6月30日下午到7月1日上午,该卡在北京、深圳等地被盗刷17笔,消费金额最低为99.7元,最高一笔近5000元。共计10691.3元,均是对方通过财付通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许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从未开通网银,也不会网上购物。

  2015年7月13日,许先生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涉事银行承担七成责任

  昨日,记者拿到了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上记者了解到,被告银行表示许先生是因为点击了诈骗短信链接导致银行卡密码泄露的,银行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查明,原告许先生确实在6月中旬时曾收到一条附有链接网址的短信,并点击过,但许先生否认开通过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方面也不能举证其开通该平台的实际情况及原告密码泄露的具体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建行安阳分行办理了储蓄卡,双方即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享受权利。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被告负有保证原告储蓄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针对网上支付交易业务而言,银行应当对储户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保证其系统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的安全,如无法从技术上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则银行应当对这种特殊的交易风险承担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及利息,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应承担30%的责任。

  随后,被告银行不服判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将其驳回,维持原判。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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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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