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回应“机票无效”事件,称“概率低于万分之二”。
石景山区法院 房稀杰
有网友称,自己通过携程网预订了从上海到东京以及从东京到北京的两张机票,而就在他想要回国时却遭遇了无法登机的尴尬。航空公司告诉他,他买到的是一张涉嫌转卖积分的无效机票,导致其在异国机场遭调查3个小时。
积分倒卖,代理商难逃其责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即经营者有出卖商品的质量保证义务。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出卖人交付的合同标的必须具有确定性、合法性、可能性,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很明显,在携程“假票门”事件中,消费者想要购买的是一张没有瑕疵,能够顺利完成旅行的机票,而机票代理商提供的机票无法达到这个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机票代理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积分票是当消费者在某一家航空公司的飞行里程达到一定程度而获得的优惠奖励,各航空公司一般规定,积分兑换的机票必须是消费者本人或者亲属使用,机票代理商是无权将别人的积分兑换成机票卖给其他人的。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因此,机票代理商利用他人的积分兑换机票再卖给消费者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遇到“机票门”事件,消费者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机票代理商承担违约责任,为自己更换机票或者赔偿损失。
乱象丛生,携程网责任界定
机票经销商违规售卖积分票,普通消费者很难识别到底是谁在捣鬼。在发生携程网“假票门”事件之后,消费者将讨伐矛头指向了携程,但携程网的总负责人也在大声喊屈:“出售这些积分票都是汇聚在携程网络平台上的机票经销商干出的缺德事,携程被消费者痛骂,很委屈。”但对机票代理商的“胡作非为”,携程网就真的没有责任吗?
根据我国《网络交易服务规范》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即像携程网这样的票务买卖网络服务平台,对其平台上的机票代理商应当承担严格的审查监管责任。因为在线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与卖家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消费者只能根据商家在其广告中的产品信息去选择是否与其进行交易。与此同时,交易平台却对商家信息具有可控制力。因此,平台应当在此种可控制范围内尽到对商家信息的严格审查责任。携程网被爆出售假机票新闻,很明显没有尽到对平台上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履行审查监管责任。那么发生出售假票事件,携程网如何担责呢?
根据新修订的消法规定,消费者在携程网购买机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追究与其签订票务买卖合同的机票代理商的责任。在找不到机票代理商,携程网又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就可以要求携程网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当然,携程网在赔付之后可以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追偿。如果携程网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就要与该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损失,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平台全额退款,还可以举证因此牵连造成的损失,例如因机票出错无法成行而导致的商务损失,若是旅游出行因机票出错无法成行,也可举证退订费用所遭遇的损失,要求携程赔偿。当然,根据新消法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履行其做出的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规定,消费者如果遇到“机票门”事件,可以根据携程最新出台的“到场无票旅客,如果是人工差错,实行退一赔一,如果是供应商违规,给予退一赔三补偿”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