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8月,李某将房屋出租给陈某,双方签订《房屋出租协议》。2014年9月,该房屋经公开拍卖归刘某所有。但由于客观原因,刘某未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14年11月,刘某与李某签订《转让承租押金及房租协议书》,确认刘某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刘某替代李某继续履行与陈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并通知陈某。刘某依约向陈某催缴租金,陈某以刘某未办理产权登记,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权利,……。”刘某与李某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合法有效,且李某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已将与刘某订立的《房屋出租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刘某,刘某依照与李某的合同约定取得向陈某收取租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