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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倒闭再提完善金融监管旧话
2016-02-02 09:59:00
 

  据2月1日新华社报道,备受关注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告破,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在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

  随着媒体的深入调查,“e租宝”的真实面目终于呈现于众。“e租宝”是典型的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几乎是横空出世,迅速发达。该案波及面广,群众受损财产数额大,值得反思。一方面要为公众敲响警钟,警惕网络带来便利和奇迹的同时也会有陷阱。同时也期望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不要放过这次弥补漏洞的契机。

  “e租宝”借助网络,迅速铺开。但背后缺乏实质性项目,且挥霍无度,资金链出了问题,危险也就纷至沓来。这些应是“e租宝”开工之时高管们心知肚明之事,但“e租宝”对外亮出三个卖点,凭此快速拿到全国范围的投资者。一是保本保息、灵活支取。“1元起投,随时赎回,哪怕投资的公司失败了,钱还是照样有。”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二是承诺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e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三是公司员工以奢侈品扮相展示公司财大气粗形象。

  “网络平台只能进行信息中介服务,不提供信用担保,也不能承诺回报。”这在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最高法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解释及银监会的要求中都有明确规定。而“e租宝”利用一般老百姓缺乏金融常识,用虚假的承诺编织了一个“陷阱”。如果普通老百姓较难判断一个网络投资平台是否可靠,笔者认为,金融监管部门至少应该在以下三个关口上为投资者提前把好关。

  首先,“e租宝”们兴于网络、成于网络,普通群众很容易接触到,金融监管部门对此应保持敏感。既要加强对网络金融产品的实时监查,也有责任审查其是否属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吸存形式,从源头防范投资者上当。

  其次,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吸存的非法集资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就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因此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及时监管作出精准判断,最大程度减少公众财产损失。

  最后,“e租宝”们为了快速敛财,通常不会在线下项目和实体业务上踏实投入。如“e租宝”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项目本是“e租宝”为投资者生财最至关重要的来源,而“e租宝”并无真实可靠项目。由此也提醒监管部门,市面上现有的金融产品安全与否,还须及时掌握背后项目实情,这也是普通群众凭个人能力难以完成的。王心禾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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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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