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7日,《扬子晚报》报道,丰县王沟镇刘菜园村北蒋集的青年疑因彩礼过重自杀,关于彩礼的悲剧这并不是个案。近来,对农村高价彩礼的声讨之音不绝于耳,一方面由于彩礼事关每个家庭甚至每个个体,另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彩礼确实呈现持续飚高的走势,值得引起社会关注。
是女方索要还是男方赠予
彩礼有民间基础和地域行情,也是男女双方家庭两厢情愿商定的结果,通常意义上的彩礼都是男方给,女方要。所以,具体的彩礼支付问题背后是男女综合资本的较量,家世好、长相出众、教育程度高、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男女青年都有更多“挑选”的机会与资本,当婚姻双方的跷跷板平衡的时候,彩礼具有稳固婚姻的作用。当男方的综合资本较弱或没有达到女方要求的时候,高彩礼会加重男方在婚姻达成中的胜算率。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以赠予多见,而文化水准和经济水平局限性较大的贫困地区以标价式的索要常见,传统的回礼、嫁妆等礼数在欠发达地区也面临挑战。
索要高彩礼的原因也有多种,有的是因为女方家境寻常,家里又有男孩需要彩礼才能成婚,就以高价彩礼嫁出女儿填补娶媳妇的大窟窿。一种是女方想找更好的,对当事男方不甚满意,索要高价彩礼是敛财弥补心理。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地区无奈的现实:找媳妇越来越难,笔者调查的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魏家庄镇郭贾村一带就有三十多个婚龄男青年没有对象,而该村的适龄女青年只有4、5名。有些剩男找对象已无标准可言,女方条件再差也挑肥拣瘦,导致女方向竞争者漫天要价,男方为了压住竞争者不断加码竞拍彩礼,甚至有女青年反复骗婚以掠取彩礼,村民谈起来都有些恐慌。
四方各异俗,高低实不同
已被报道出来的“高价彩礼”之“高”,既有从古到今纵向相对之高,也有从城市到乡村的空间差异之高。民间戏谑的“万紫千红一片绿”“一动不动”“三斤一响”等彩礼金额从8万元到20万元不等,最高的甚至可以达到30万。这个数目对不少城市家庭来说,或许并不构成结婚的障碍,但是对于贫困山区的家庭来说,足以让他们倾家荡产。所以,我们在讨论“高价彩礼”问题的时候,应该地域性与个体性兼顾。
我们在谈“高价彩礼”时,往往忽视了“高”复杂性,一刀切地用“农村高价彩礼”来涵盖大部分地区,很多观点首先忽视了中国农村的差异性,比如农村实际涵盖城中村、近郊村、远郊村、贫困山村等,以陕西省为例,城郊地区的彩礼在2万至5万元之间,陕南陕北宝鸡等贫困地区彩礼在7万至15万元之间,而关于彩礼致贫的报道多指向连片贫困的山区,却以“农村高价彩礼”这样的泛指指代。其次,关于高价彩礼的“高”也千差万别,“彩礼”的多少与时代、地域、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的发展变革都有相关性。我们可以借用经济学“房价收入比”的方法来评估彩礼的额度。即以一个地区的彩礼平均价与家庭年平均收入的比值来表示彩礼的合理性与当事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比值越高的家庭其支付能力越低,而比值越小的家庭支付能力就越高。比如网上流传的“万紫千红一片绿”外加汽车的定州彩礼,如果结合2014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06元的水准来看,“彩礼收入比”约为4.67,仅彩礼一项需要一个三口之家5、6年的收入总和。同是15万元的彩礼,对于农民年人均纯收入5756.5元的黑龙江省延寿县农民来说,是巨大的压力,“彩礼收入比”约为8.69。对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394元的温州农村来说,“彩礼收入比”约为2.58,尚在能力之内。总体看来,中国的彩礼地图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和家庭贫富有关。
畸高彩礼不能听之任之
与婚姻彩礼原本正常趋向背道而驰的是:越是贫困地区,越出现高价彩礼。总体而言,婚姻彩礼西部地区高于东部和南部地区,贫困山区高于城郊村。河北、河南、山东、贵州、陕西、甘肃等地都是高彩礼频发区。
但是对于一些地区畸形的高价彩礼,也不能放之任之,要寻求破解之道。首先,是政府适时出台符合婚姻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比如已经落地的全面二孩政策和城乡均衡发展政策,相信不仅会有益于人口结构的调整,也有助于平等自由的婚姻观念培植。再者,社会应在扼制高价彩礼上发出声音。
具体来说,“人的建设”还是核心。一要让老人有独立的底气,这就需要国家在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上下大力气。倡导农村的青年人发出自己的声音,追求精神上的富足和感情和谐,珍视传统文化中的孝道、诚信、勤劳,靠自己的努力,实现想要的生活。二要着力培养社会正气,因为不断加码的高彩礼对个体农民造成的经济问题固然严重,而对农村道德风气的冲击尤需警惕。否则,吸血虫式的依附性价值观将祸害无穷,农村健康的未来也无从谈起。三要借助法律调控,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对过高彩礼的婚姻酿成的悲剧要有预防意识,并以法律来规范农村婚介市场。要提倡开办婚姻讲堂,运用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宣传现代婚姻观,加大荡涤陋习的力度,在敦风化俗上多想办法,持之以恒。克服和扼制高价彩礼的现象也切忌简单粗暴。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和民间,政策和舆论,法律和引导,要互相补充,齐头并举。
(作者:魏策策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