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撞伤他人后还找妻子顶包,如此犯罪行为岂可适用缓刑?
近日,经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提请抗诉,滁州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凤阳县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改判,判处被告人邹卫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4年7月15日凌晨,邹卫先后在两个饭店和两帮朋友饮酒后,驾车穿行于街区。由于酒精的作用,邹卫将车开得飞快,行使至凤阳师范东门北侧时,与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迎面相撞,造成自己和对方车内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邹卫打电话把妻子王某招来,让她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交警赶到后,将两人一起带到医院抽血检测,发现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零,而邹卫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0.991“g/100“1。警方随即调取事故发生时的街头监控录像,确定肇事者为邹卫本人,而非王某。在事实面前,邹卫不得不如实交代酒驾肇事又让妻子顶包的经过。
经凤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邹卫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凤阳县检察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造成3人多处轻伤,邹卫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远高于80“g/100“1的醉酒标准,事后又找妻子顶包,其行为符合法定从重情节。而该县法院在审理同类危险驾驶案件中对具备上述情节的案件均未适用过缓刑,该案的判处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不公判决和不良社会影响。
鉴于上述原因,凤阳县检察院以此案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不具备适用缓刑条件为由,向滁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得到了市检察院支持。该案重审时,凤阳县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全部予以采纳,最终作出如上改判。
宣判后,邹卫未提出上诉。(吴长忠 王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