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胸痛待查”,会诊单上却写成了“腹痛待查”,这一个字的错误,导致诊疗方向发生重大偏差,最终患者在检查床上猝死。
死者家属将南京这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8万多元。南京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的致命性疾病,但医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失误,对病情重视不足,延误了病情,应对患者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损失31万余元。
突发悲剧
患者坐起时猝死,家属打官司索赔
南京市民王大山胸口疼了半个月,2013年4月16日一早,他来到南京一家医院就诊。做了一系列检查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入院评估记载“病的预后不佳,可能会产生猝死等”。
当天上午,王大山入住心内科,入院记录主诉为“反复剑突下绞痛10天,加重3天”,初步诊断为胸痛待查。入院后,医院给王大山做了全腹部CT、血生化、心肌酶谱等检查,并给予扩血管、保护胃粘膜、解痉等治疗。
当天中午,王大山到医院外的小吃店吃了碗面条。随后回病房挂水,在挂水过程中,王大山感觉胸口越来越痛。中午12点39分,心内科请外科会诊,会诊单中“病历摘要”项记载称:王大山是被以“腹痛待查”收住。之后,王大山根据医方要求,自己步行前往CT室做检查。下午1点多时,王大山接受腹部血管成像检查后从床上坐起的瞬间,突发四肢抽搐,心跳呼吸骤停。
得知王大山的死讯,妻子和女儿悲痛万分,委托律师与医院多次沟通协商赔偿无果,随后将医院告到法院。原告方认为,因医方未告知可以申请尸检确定死因,故患方未行尸检,但无论哪一种疾病,最基本的措施都是要求卧床休息、监测生命体征、吸氧等,医方却让患者自行前往医技科室做诸多检查,中午还放任患者去院外吃饭,特别是做血管成像检查时,患者疼痛已很剧烈,医方仍让患者步行到CT室做检查,继而发生意外。
庭审焦点
鉴定称医院有错,原被告都不满意
医院方在法庭上辩称,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说明”为:患者入院记录主诉为“反复剑突下绞痛10天,加重3天”,初步诊断为“胸痛待查”,会诊单则错误地将门诊诊断“胸痛待查”记录为“腹痛待查”,相关诊疗措施主要围绕“腹痛待查”进行,说明医方对诊疗方向认识不清,未及时采取合理的诊疗护理措施,如嘱绝对卧床、心电监护、进一步行胸痛相关检查等,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原告认为,鉴定意见认定的被告责任程度过轻。从患者在事发当天7点半到医院就诊,至中午1点呼吸心跳骤停,间隔有5个多小时,如果医方没有在诊疗方向上犯错误,都有足够的时间给予明确诊断。更何况患者的心跳、呼吸骤停,是在做完检查坐起来的瞬间发生,如果医方让患者绝对卧床休息,也不会如此,被告对患者的死亡至少应负同等责任,申请重新鉴定。对此,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未予准许。
医院方面则认为,鉴定没有以客观的诊疗规范,作为评判医疗行为的依据。不同的医生对同样的疾病有着不同的判断或者诊疗思路,这在临床上很常见。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胸痛病情重视不足没有依据,认定被告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也缺乏客观性。
法院判决
医院犯多个错误,承担四成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会诊单错误地将门诊诊断“胸痛待查”记录为“腹痛待查”,患者病情入院评估记载“病的预后不佳,可能会产生猝死等”,说明被告已认识到患者病情严重,但未告知患者必须绝对卧床休息,导致患者在不知病情凶险的情况下外出就餐。护理记录单虽有“嘱其绝对卧床休息”的记载,但被告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告知。
法院还认为,患者病情凶险,被告应安排人员用可移动病床等方式护送患者行各项检查,但被告让患者自行前往,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促进了病情加重;患者死亡后,被告未告知原告可进行尸检,导致患者死因无法查明。最终,法院判定医院应对患方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于近日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记者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