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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票制存废”之争考验纠错机制
2016-01-22 07:28:00
 

  近日,广东各地取消年票制的呼声不断,尤其是其实施的合法性受到广泛质疑。在即将召开的广东两会上,省政协常委孟浩将正式提交废除年票制的提案,督促相关部门“给个说法”。 会上,孟浩、王则楚均向年票制猛烈开火,指其实施依据违反上位法,建议省人大对2009年修订的《广东省公路条例》中关于年票制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年票制是一种由车主平均负担路桥通行费的制度。年票制究竟划算不划算,合理不合理,算算细账就完全可以得出结论。一者,这种按照车辆注册地收费的办法,完全忽略了“车路分离”的实际。“不用广州的路,年票也得交”的结果,便是“离开广州两年了,还得继续交费”。车辆是流动式的存在,不可能局限于一地,更不可能每天都在马路上跑个不停,用恒定的收费标准去面对各种动态的变化,这对任何车主来说,都是一笔怎么算怎么亏的账。二者,年票收费几乎没有考虑到个体的差异性,尤其是一些家庭有多部车,然而使用频率上并无优势,结果却要承受数倍的费用,如此显然有失公平。

  实行年票之后,你用不用车,上不上路,都得支付费用,一方面增加了收费的可靠性,另一方面则减少了收费的麻烦,对于管理方可以说是多赢之举。不过,方便了管理方却坑了有车一族,直接损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的行为中,就包括了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以及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如此看来,此条规定正是对年票制的法律性限制,也是对可能出现的责任侵权的有效预防。上位法规定在前且有明确的要求,下位法却无视存在并擅自改变,以无效的方式挑战着上位法的底线,也在检验着社会法治的成色。

  既然事实已然存在,相关方面的违法性已昭然若揭,并由此激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取消年票制的呼声不断,现在拿什么来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其进行纠偏?《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如此看来,地方人大承担着对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的责任,并对其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给予撤销,对相关违法行为要给予更正。

  不过现在最大的麻烦是,与上位法存在明显冲突的《广东省公路条例》是经过地方人大批准的,除非人大常委会能及时回应关切,自动启动合法性审查机制,寄望地方政府的“主动作为”显然不现实。在地方人大和政府无所作为,而其违法性又毫无争议的情况下,提请全国人大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进行干预,应为最为有效的方式。同时,对于公众来说,对于政府的违法行为也并非毫无办法,拒绝缴纳当然可以产生一定的倒逼效应,不过却不是最有为效的手段,向有关方面进行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是符合利益关切的优选。

  2014年12月29日,深圳突然抛出汽车限购令,引发了外界对其合法性的广泛质疑,之后广东省法制办针对“突击限购”的立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虽然突击限购通过合法性审查,却引发了外界对于地方任意性立法,如何进行限制与约束,对其违法性如何纠偏的更多思考。“年票制存废”之争,同样是对纠错机制的考验,因为相比于立法的专业性而言,错误行为的纠偏才更考验法治的水平。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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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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