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法制办负责省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制发文件
日前,省政府出台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明确省法制办负责省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范围、审查方式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省政府规定明确,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省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报请省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省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制发文件。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向省政府报送重大事项相关材料时,应提交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包括需要审查的内容及有关背景材料,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等。
省法制办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可采取书面审查,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组织省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应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省法制办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省法制办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省政府重大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