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带薪休假、鼓励弹性作息、鼓励错峰休假,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曾多次提及并力挺这一倡导。近期,河北、江西、重庆、广州、甘肃等地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这一普惠性政策要求。
然而,正处新年伊始的时间节点,一些职工在规划新年假期安排的同时,也对带薪休假产生了新疑问。如果上一年的年假没休完,新的一年可以叠加吗?年初一些职工有了离职打算,此时“应休未休”的年假已不具备再行安排的可能,又该怎样处理?为此,记者日前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年假未休完可跨年度安排
“2015年的年假还没来得及休,新的一年是不是就作废了?”进入新年,在北京一家房地产网站做编辑的董慧芳一直抱有这个疑问。事实上,像董慧芳这样出于工作压力、业绩考量等原因在上一年度没来得及休年假的员工不在少数。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沈建峰告诉记者,《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同时,沈建峰提醒劳动者,当年度未休完年假的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3倍工资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休假权益不受辞职影响
正值年初,不少劳动者打算跳槽离职,选择更好的工作机会,在北京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的王鹏便是其中之一。“此时‘应休未休’的年假已不具备再行安排的可能,又该怎样处理?”打算另谋高就的王鹏有些纠结。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沈建峰解释说,辞职时由于用人单位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未安排当年度年休假的,劳动者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本年度应休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慧敏建议,由于用人单位变更时,劳动者主张带薪休假权利需证明此前的工作时间及休假状况,因此为减少举证压力,劳动者离职时,应要求原单位在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中,注明工作年限和休假状况。
此外,沈建峰告诉记者,“职工跳槽也可累计计算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不过,根据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也就是说,工作时间可以累计计算,但是休假时间仍要以在新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基数。”张慧敏律师解释说。■记者 王维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