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刑法等法律法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盗掘对历史文化的破坏往往是不可挽回的
近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1·26”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一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其余2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无论是抓捕人数还是追缴文物数量,此案都创下新中国成立以来数量之最,堪称“涉文物第一大案”(1月7日《京华时报》)。
通过对这起“共和国涉文物第一大案”的舆情分析,笔者发现对此案被告人的谴责之声不多,各种对被告人暧昧式的点赞之声反而很多,这件“涉文物第一大案”竟然成为“盗墓文化”的狂欢,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竟然被“盗墓天才”“摸金校尉”等词语包围,可见社会舆论对这些破坏历史文化的行为缺乏应有的反思与谴责。随着近些年盗墓系列小说的热销,盗墓俨然成为了一种流行文化,盗墓的神秘、惊险、鬼神等色彩逐渐成为一种文艺潮流。这段时间依据盗墓小说《鬼吹灯》拍摄的电影《寻龙诀》正在全国热映,电影当中盗墓的场景非常壮观,过程非常惊险刺激,其中被称为“摸金校尉”的盗墓人不仅在身份上带有神奇色彩,而且本领非凡、情深意重,“摸金校尉”完全被电影塑造成英雄的形象。毫不夸张地说,文艺作品中“摸金校尉”是令人热血沸腾的角色,盗墓行为也激发了很多人的好奇心。
文艺作品的创作有着自身的逻辑,无论怎么塑造盗墓人的角色都是为更好地吸引读者或观众;另一方面,文艺作品的潜移默化会使某些现象失去完整的模样,古今中外均被法律禁止道德唾弃的盗墓者也会在文艺创作之中失去完整性。文艺作品有其创作的自由,笔者无意批评文艺作品创作的本身,而是认为要警惕某些文艺作品对法治建设的冲击。那些被依法判决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之人,如果没有理性的谴责之声,而是被赋予“摸金校尉”的称谓或调侃或点赞之时,极不利于文物保护事业,再加上民间收藏热以及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不再适用死刑等背景,更是让文物保护事业面临新的挑战与困难。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刑法等法律法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盗掘对历史文化的破坏往往是不可挽回的,并且严重破坏我国的孝道、宗族、丧葬等优秀传统伦理道德。
在法律的评价之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而在社会舆论的评价之中,这种行为人却成积极正面的英雄形象,将文艺作品中的“摸金校尉”代入到现实中的盗墓犯罪分子身上,就形成了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相抵触的局面。任何同法律评价相抵触的社会评价都会削弱法治的力量,这种削弱虽然没有舆论审判那样直接,但是这种粉饰盗墓者的暧昧之声同样会掩饰盗墓行为的罪恶面,影响判决的威慑力与权威性。如何抵御盗墓小说及影视作品对文物保护事业的负面影响,必须成为司法部门和文保部门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全面客观地报道盗墓行为的罪恶面,从传统文化、文物价值、法律法规等层面进行详细深刻的剖析。例如这起“共和国涉文物第一大案”的报道就不能止于犯罪分子判刑入狱,应该全面报道这些盗墓者对历史文化造成怎样的破坏,用事实说话以回应那些倾慕“摸金校尉”的声音。(刘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