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刑拘超过时限 国家需赔偿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向社会公布,该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共23条,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具体包括对“中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违法刑事拘留赔偿、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等多个重要问题。
近年来,诸多刑事赔偿案件备受关注。比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获得了205万多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浙江张氏叔侄曾被认定构成强奸杀人犯罪,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20年,再审宣告无罪后,两人分别获得了110万国家赔偿;还有“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纪委爆炸案”等刑事赔偿案件,都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介绍,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刑事赔偿事关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贯彻落实,事关受公权力机关侵害的权利获得有效救济,事关国家机关违法行权的及时纠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中的重要环节。
什么是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司法解释》将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即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什么是违法刑事拘留?
在实践中,对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中的“违法”存在不同的认识,《司法解释》明确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还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抑或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解释》还明确,对于“符合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谁来承担赔偿义务?
为了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司法解释》明确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方式,即以有罪方式作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又如对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确定赔偿标准方面,《司法解释》不仅借鉴了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而且还考虑到刑事赔偿的特殊情况,最大限度给予受害人以权利救济。如对于扶养费赔偿标准,“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又如残疾赔偿金标准,“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本报记者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