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 岳
1月8日,2015年7月份发布的减持禁令就将到期,理论上会有1.1万亿元限售股存在潜在减持可能。这成为A股市场“1·4”暴跌的一个理由。
在这次市场暴跌中,相关上市公司的行动是迅速的。它们纷纷采取行动进行自救,同时向市场传递正能量。1月4日晚间,上市公司世纪华通披露公司延长限售承诺的公告。之后又有若干家上市公司发布了类似公告。在市场危机面前,这些上市公司自发组成了“锁仓联盟”。
对这些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上市公司,我们必须点个“赞”。
然而,仅靠有良心的上市公司的自发行为并不能根本解决大股东、董监高的减持冲动,需要监管层从制度上着手加以规范。
也许还沉浸在开年的两次熔断中,市场并没有对1月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开市前的答问进行仔细研究。在经过推敲后,笔者发现,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涉及减持的答问很有信息含量。
其一,对目前实行的先减持后报备给予修订。方法就是“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建立减持预披露制度”。
建立减持预披露制度是非常好的一项措施。将大股东、董监高等的拟减持行为预先向市场进行披露,包括减持的规模、时间等,把这些向市场进行说明,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市场的负面影响。甚至不排除一些大股东在抛出预披露计划之后,因受到市场的强烈反对而被迫中止的事情发生。
国际上一些成熟资本市场采取的就是预披露制度。比如美国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的减持行为也要求进行预披露,并设定了严苛的信息披露规定。
目前我国新股发行施行的就是预披露制度,一些问题公司在媒体、机构的聚光灯下现出了原形,导致新股发行失败。
在此笔者多说一句,其实我们的市场上已经有了一些比较好的监管经验,只需总结提炼并作出有针对性的修订之后就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监管。比如新股的预披露制度。
其二,引导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途径减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从近年来实际情况看,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
大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影响主要是心理层面和具有导向意义的,所以不能小看了这区区的0.7%。
未来,大股东可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途径合规减持。大股东通过这两个途径减持,是否也可以采取预披露呢?笔者以为,这个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是,董监高等的可减持股份数量可能不太适合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那么,能不能在集中竞价交易之外另给他们一个转让途径呢?笔者以为,在经过实际调查、认真研究后办法总会有的。
其实,一线监管机构应该在规范、监管大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这方面有成功的案例可以参考。2014年5月份,某港口类公司股价大涨后因重大事项停牌,交易所随即发出监管函,要求公司对减持行为与前期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最后,该公司的减持行为在监管压力下终结。
此外,现行《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高管违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在警告处分之外,可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美国的相关法规规定的是,涉事方每违规一次就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面临最多5年的监禁。
最后,经过多年的培育,我们拥有了一批具有很强自律能力的上市公司,它们自发建立起来的“锁仓联盟”是市场稳定的标杆。而监管层从制度上对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则是治本之策。标本兼治,减持这个影响了A股多年的顽疾有望获得根治。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