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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鬼吹灯”更令人生畏的应该是法律
2016-01-06 11:05:00
 

  于静

  近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新中国成立以来追缴被盗文物最多、单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多的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5名,追缴被盗文物价值逾5亿元。此案一号人物姚某某有着“祖师爷”的绰号,博览考古等方面书籍,盗墓经验丰富,许多其他盗掘古墓葬的骨干分子,都是姚某某带出来的。

  世界变得让人看不懂,这么大的盗墓案,抓了那么多的盗墓分子,然而一些媒体的关注重点却在盗墓史上的“四大门派”,对各派的盗墓特点做出了详细解释。“盗墓文化”之泛滥可见一斑。

  这种现象不难解释,盗墓小说常集神秘、恐怖、悬疑、科幻、探险于一体,里面的主人公忽而进山,忽而下海,出入各种神秘的古墓,经历种种惊险,可读性非常之强,的确有勾人之处。但是很多人都忽略了,盗墓这种苟且营生在历朝历代都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比盗墓小说的风靡盛行,相关的普法宣传已经滞后,这种不对称性如果一直延续下去,只会让“盗墓文化”愈加泛滥,让更多的人头脑发昏,铤而走险,这对于那些长埋于地下的文物,以及历史文化的延续都将是毁灭性的破坏。

  “盗墓文化”需要平衡性的理解,尤其是从私人产权不可侵犯的角度,应该多强调一下其危害,以及这种行为要付出犯罪代价。要让那些“摸金校尉”们认识到,比“鬼吹灯”更令他们望而生畏的是高悬在头顶的这把法律的利刃。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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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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