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天来临,不少室内的游乐场所成了孩子们的乐园,但由于一些游乐设施缺少安全防护,部分家长疏忽大意,加上孩子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造成孩子在游玩过程中发生意外,纠纷屡有发生。近日,市场监督管理局雨花分局就接到一起这样的投诉。
游玩过程中脚受伤了
当天,某游乐场内欢声笑语的气氛被一阵哭声打破了,吸引了在场不少家长的目光,原来市民王女士带儿子小宝在里面游玩时,孩子不小心将脚划伤了。心急的家长立刻将孩子送往医院。在医生建议下做了足部CT,脚部并未骨折,只是怕感染,开了一些药。
事后,王女士找到商家,要求其承担医药费,然而商家态度却很明确,表示孩子在入场游玩之前就已经口头提醒过家长要进去陪同,更何况,游乐场所张贴了温馨提示,要求家长陪同孩子一起玩耍,若发生意外商家概不负责。眼下孩子出了意外,是王女士自己监管不当,自己没有必要为此负责。
究竟谁该承担责任?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局雨花分局的工作人员对双方组织了调解。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家长和经营者都要保证儿童在玩耍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家长作为监护人,有对儿童安全进行监护的责任,但未尽到监护的义务,有一定的责任。既然游乐设施会对儿童造成伤害,那么就说明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经营者也要负一定的责任。经过调解,家长和经营者各承担医药费的一半。
“约法三章”确保安全
工作人员提醒,新《消法》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是未成年人,家长应陪同出现在相应的场所,尽到监护义务,防止危险发生。
作为家长,带孩子到游乐场所玩耍时一定要尽到监护义务,家长应该在进入游乐场前与孩子“约法三章”,让孩子知道自己怎么玩最安全。一旦发生意外,应第一时间与经营者或管理者取得联系,并留存现场证据及治疗的所有相关票据,以便日后维权。此外,游乐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