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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教育局原副局长受贿44万获刑 侦办过程披露
2016-01-05 08:59:00
 

李振江资料图

  1月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披露了青岛市教育局原副局长李振江受贿案查办纪实。

  2015年6月4日,青岛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原主任督学(副厅级)李振江因犯受贿罪,被青岛市市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追缴、没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46751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振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初露端倪:可疑的建行账户

  2014年6月,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在侦查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原校长李某涉嫌挪用公款案过程中发现,李某在任职期间,指使本校出纳孙某违规设立账外资金,并分别存在孙某等数人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在核实账外资金书证材料的过程中,办案人发现孙某名下一张银行卡以存入现金人民币2000元开户,之后不久该笔现金悉数转入一个尾号为“9012”的银行账户,而孙某名下该账户之后再无其他交易。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办案人的怀疑。

  在查办李某案一直未突破重大贿赂的情形下,这一疑惑被办案人紧紧抓住。随后他们并对该线索进行了评估分析。而让办案人决定以此作为突破点的是另一个细节:审讯李某的过程中,每次提到合作办学的过程及审批等事项的时候,李某多是闪烁其词、轻描淡写。“他很大的可能是在刻意回避某些事实。”办案人员回忆,查办重点随即转换。

  办案人员对尾号为“9012”的银行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进行详细查询,并对该账户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银行账户和身份信息查询结果赫然指向了一个重量级人物——时任青岛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李振江。

  为进一步核实银行查询的情况,以发现有价值的犯罪线索,办案人员随即提审李某。面对证据,李某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其供述,大约在2010年,时任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的李振江分管职业教育,为了在合作办学等方面得到李振江的支持和帮助,自己曾让孙某用学校的账外资金办过银行卡,并由自己将银行卡送给李振江。

  初查告捷:账户背后的权钱交易

  李振江当时担任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行政级别较高,社会关系复杂,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力。案件线索迅速汇报到了青岛市检察院。

  青岛市检察院立即明确了“点面结合,双管齐下”的办案思路,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外围证据,确保初查工作细致全面,为立案侦查打下坚实基础。

  把“点”查实。办案人员将发现的李振江名下尾号为“9012”的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及交易对手信息作为初查重点,同时安排三组办案人员同时开展工作。调查显示,李振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从十余个他人账户中累计转入自己账户资金达人民币13万余元,资金来自各行各业的人员账户,其中以教育系统工作人员为主。

  把“面”查透。办案人员将李振江及其家庭成员的所有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详细查询,对其工作职责、工作环境、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交往圈子及外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综合分析显示,由于全市教育发展的不均衡,一部分优质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的招生名额成了社会稀缺资源,这为李振江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李振江担任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期间曾分管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担任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期间,负责督政、督学及对口考核、评估青岛市各基层单位等方面的工作,这与其银行账户交易对手的工作单位多有交集,权钱交易浮出水面。

  掌握了扎实的证据,青岛检察机关随即果断以涉嫌受贿犯罪对李振江立案侦查。

  全面突破:受贿44万余元

  办案人员初次接触李振江,因为初查工作扎实充分,李振江真切地感受到其履历、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社会关系、家庭成员的具体状况已尽在检察机关掌握之中,首次讯问给了李振江强大的心理压力。随后,检察机关果断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这也使得有着丰富生活阅历的李振江方寸大乱。在随后的审讯过程中,检察机关又适时让其了解从宽、从严处理的法律政策,逐渐消除其优势心理和畏罪心理,彻底打消其幻想。随着心理防线的崩溃瓦解,李振江逐步交代了多笔犯罪事实。

  李振江交代了检察机关前期调查过程中并不掌握的重大犯罪事实。如:

  2010年,其接受青岛某职业学校教师安某让其帮忙调动工作的请托,并收受安某所送银行卡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52000元;

  2012年,其接受青岛市某小学教师傅某为女儿办理择校入学的请托,并收受傅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0000元;

  在2009年和2014年分别接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和张某为孩子办理择校入学的请托,并收受贿赂款欧元10000元。

  侦查工作不断突破,检察机关最终查明,自2007年至2014年,李振江在担任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青岛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期间,利于职务之便,收受单位及个人给予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共计人民币446751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对象既包括在子女择校入学、工作调动和职称评定等方面有求于他的个人,也包括其分管、监督、评估的下属单位。(赵洪森 赵正杰)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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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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