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闫瑾)自负盈亏的民营银行已经出炉,利率市场化进程基本完成,存款保险条例已然揭晓,国内金融机构破产法律机制的构建逐渐在夯实。下一步,银行业又会如何改革?昨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国金融》杂志撰文称,“十三五”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和破产法律体系,推进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常态化、规范化。
其实,我国历史上已出现过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等金融机构破产事件,但因缺乏系统化破产法律制度,往往导致清理整顿工作进展缓慢。
之所以金融机构破产体系的建立如此急迫,主要在于酝酿了近20年的存款保险机制破茧而出,于去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味着国内银行业没有破产压力的日子即将结束。标准普尔评级机构的一份报告预测,自2014年以来中国政策制定者已推出各类刺激政策,以支持经济增长,并分担银行业的部分负担。但鉴于政府政策措施的信用影响,以及银行自身的信用状况,规模较小的银行可能面临倒闭风险。
法兴银行相关分析师直言,《存款保险制度》是最关键也是风险最大的改革。直至现在,几乎全部由国家隐性担保是中国防止出现任何系统性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也是中国经济效率最不利的因素。推出《存款保险条例》和银行解决机制是迄今为止打破这种不稳定平衡的最有力举措。如果无法熟练管理,则会大幅提高发生严重金融危机的可能性。该风险涉及不受保护的一半存款、全部债权以及影子银行投资,所以金融机构破产体系的建立也更加迫切。
不过,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破产法律体系,主要由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中的法律规范组成。但是,有业内人士分析,一方面,除了破产法有关于企业破产的法律规范可原则上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之外,其他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散见于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呈现出支离破碎的局面;另一方面,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内部也未能建构起和谐的有机体系。
“可以设立以普通破产法规为主的破产法体系,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决定了立法者必须在某些破产程序和实体制度上进行相应的修正和改进,以更好地处理金融机构与普通企业适用破产规则的差异性问题。同时要出台更为细致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制定处理各类金融机构破产的具体细则。”一位法学专家建议。
对于“十三五”期间银行业的其他改革,尚福林指出,要继续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推进新设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扩大村镇银行民资股比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风险银行业机构重组改造。更重要的则是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基本底线,力争到2020年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业机构体系,着力加强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力度,全力支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