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汉12月29日电 (肖慎明 熊斌 徐金波)贪污公款后逃匿,一年多未归案,也难逃脱法律制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称,该院对湖北省首例没收逃匿被告人违法所得案作出一审刑事裁定。
被告人蒋谦,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武汉环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11年11月17日逃匿。检察机关于2012年1月9日发布通缉令,犯罪嫌疑人蒋谦一直不能到案,检察机关遂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蒋谦违法所得。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04年3月起,被告人蒋谦在赵某(另案处理)担任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协调部副部长、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办公室征地拆迁科副科长以及基建办公室项目前期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赵某负责征地拆迁的职务便利,先后伙同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办事处副主任余某(另案处理)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4 320 306.04元。被告人蒋谦将其中人民币740万元转入广发证券黄孝河营业部用于购买股票。
2012年3月1日至2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侦查过程中,分别依法扣押了武汉晶科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代交的武汉环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北湖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701万元,以及由被告人蒋谦实际所有和使用的湖北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切诺基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同时冻结了武汉阳杨公司在广发证券账户的482989股长江传媒股票。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谦涉嫌犯受贿罪,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其存款人民币701万元、广发证券账户的482 989股长江传媒股票以及切诺基牌越野车均系被告人蒋谦违法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遂提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公告六个月。公告期间,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蒋某甲、孙某、蒋某乙未申请参加诉讼。法庭遂不开庭审理此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蒋谦涉嫌犯贪污犯罪后逃匿,经通缉一年后未能到案,其存款人民币701万元、广发证券账户的482 989股长江传媒股票以及切诺基牌越野车均系被告人蒋谦违法所得,申请机关的申请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遂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被告人蒋谦的上述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即检察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蒋谦违法所得人民币701万元,由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检察机关冻结的武汉阳杨房屋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在广发证券账户482 989股长江传媒股票,由法院依法平仓后,将所得价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检察机关扣押的切诺基牌小型越野车一辆,由法院依法拍卖后,将所得价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作为此案的主审法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袁跃武表示,对死亡、逃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特别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刑事诉讼法修订前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逃逸、死亡导致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难题,特别是在打击贪污贿赂、毒品犯罪等财产型犯罪中,避免被告人通过逃逸、死亡等方式保全其犯罪所得具有重大意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