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已经使用13年的车辆送到4S店喷漆养护,取车时却发现全车玻璃被划花、音响扬声器鼓膜防尘罩等多处均遭到破坏。于是,车主将4S店起诉至法院索赔7万余元。昨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因车主李某未提供4S店与车辆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故法院驳回李某诉求。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李某主张自己的车辆在被告处做维护过程中被被告划花车窗玻璃、发动机盖板,毁坏车门拉手、音响扬声器鼓膜防尘罩,应提供被告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现原告对车辆送修前的状况、车辆损坏形成的时间及成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仅凭问诊单上的标注,不能确认其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西部商报 记者 樊丽)